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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证券法修改要破除对注册制认识误区

    www.zjcsc.org更新日期:2016-09-09 15:19点击:6605次来源:法制网

    证券法修改要破除对注册制认识误区

   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股票发行的注册制,在目前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改当中,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其中最核心的一点,在证监会今年推进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中,也把它作为今年改革的牛鼻子来牵。

    在这次证券法修改中,建立发行注册制的意义,首先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形势,使证监会回归监管执法的本位,在注册制下,理想的模式是证券公开发行向交易所注册,而不是证监会。

    其次,发行上市公司及其证券的资料信息真实性由市场主体承担,即由发行人、证券商、中介机构、律师、会计师等承担,你出了问题我就找你,可以罚得你倾家荡产。

    第三,注册制既避免了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的不正当干预或过度干预,又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,培养理性投资者。

    这次证券法修改,对股票公开发行,取消市场审批制,建立注册制,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要求,甚至是一次革命性突破,在这个过程中,还要破除对注册制的认识误区:认为注册制是放松监管,会导致市场混乱。

    应当看到,资本市场中出现的虚假财务包装欺骗发行上市、编造虚假信息既不是核准制的必然产物,也不是注册制就可以有效破解的问题,它更多的是市场失灵、监管过度导致上市资源稀缺、中介机构履职不到位、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等多种因素导致的。

    既然在证监会审的情况下,我们2600多家上市公司中,还有那么多家上市公司作假,那么多家受过处分,交易所审核的就一定是全部合规合法吗?不可能。所以交易所审,并不意味着就能保证每家公司上市以后都是无虚假的。

    无论向证监会还是向交易所注册,其实都各有利弊,中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,全国企业都汇聚到证监会排队审批,不但效率低、无法把关,而且证券企业发行成本抑制了交易所合理竞争,所以一定要转变观念。

    注册制改革非常困难,需要稳步推进,注册制与核准制本质上是国家层面立法的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问题,不存在设置障碍,要说障碍,就是全社会的认识都应该统一到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上来,及时消除部门利益、本位主义,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。